本會為執行法定職權,細心規劃完善的組織。大會是最高決策單位,下設有四個審查會及程序與紀律二個委員會。四個審查會分別審查民政、財政、建設、教育等事項。程序委員會負責審定議員臨時提案及有關提案的內容、分類、合併,及討論時間之分配等。紀律委員會負責審議移付懲戒案件。
一、議決本縣規章。
二、議決本縣預算。
三、議決本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本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本縣政府提案之事項。
七、審議本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本縣議員提案之事項。
九、接受人民陳情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執行職權架構表
執行職權架構表
| 程序委員會 |
審定議事日程、各種提案等有關議事程序事項。 |
| 第一審查會 |
民政處、社會處、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地政處、新聞處、行政處、計畫處、人事處、政風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 |
| 第二審查會 |
財政處、主計處、稅務局。 |
| 第三審查會 |
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水利處、城鄉發展處、肉品市場 |
| 第四審查會 |
教育處、文化觀光處、體育場、雲林縣教育中心。 |
| 紀律委員會 |
審查大會移付懲戒或違反議事程序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