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

第2次定期會 議員提案

議員提案 建設類
建乙4(三讀議案)
林議員深
為提升畜牧業生產品質、擴充更新畜牧設施,現行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並未考量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且場址不變及畜牧設施使用土地面積符合規定,受限於現行距離限制規範之情形,擬增訂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條文,提請審議。
一、三讀修正通過。
二、增訂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條文後段「…另依第二目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自登記日期五年內不得依本目提出申請。」文字修正為「…但依前目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者,自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得依本目提出申請。」
三、提案單說明三及總說明第三段文字應配合修正為「…但依前目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者,自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得依本目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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