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

議會職權

本會為執行法定職權,細心規劃完善的組織。大會是最高決策單位,下設有四個審查會及程序與紀律二個委員會。四個審查會分別審查民政、財政、建設、教育等事項。程序委員會負責審定議員臨時提案及有關提案的內容、分類、合併,及討論時間之分配等。紀律委員會負責審議移付懲戒案件。

一、議決本縣規章。

二、議決本縣預算。

三、議決本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本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本縣政府提案之事項。

七、審議本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本縣議員提案之事項。

九、接受人民陳情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執行職權架構表

大會
程序委員會 審定議事日程、各種提案等有關議事程序事項。
第一審查會 民政處、社會處、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地政處、新聞處、行政處、計畫處、人事處、政風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
第二審查會 財政處、主計處、稅務局。
第三審查會 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水利處、城鄉發展處、肉品市場。
第四審查會 教育處、文化觀光處、體育場、雲林縣教育中心。
紀律委員會 審查大會移付懲戒或違反議事程序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