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 民政類
民丁42
李明哲議員
建請縣府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認定程序、審查機制及救濟途徑研議法制化,並建置「擬參選人資格預先查詢制度」,以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權益。
一、請縣政府研議辦理。二、本案請本會函送立法院;另請縣府函送中央行政機關(內政部、法務部、中選會)參採研議,後續辦理情形回復本會。三、陳議員俊龍要求於下次定期會前將本案辦理情形提送大會。